车主将车停放在停车场里,停车场是否只管停不负责保管?禅城区马先生的爱车在停车场里被划伤,可是负责对该停车场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却不愿作出任何赔偿,马先生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到法院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。近日,在法院主持调解下,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赔偿2000元给马先生。
车位被占被迫停绿化带
2002年5月,禅城区同华物业管理小区业主马先生买了一辆轿车,他从管理处取得小区内10号固定车位的停放权。物业管理公司还在车位上印上他的车牌号,马先生则每月准时交纳停车管理费200元。
没过多久,马先生便发现该停车位经常被其它车辆占用,多次与管理处的有关人员交涉,管理处的解释是人手不够,很难管理。2002年8月17日约下午6点钟,马先生下班回家发现车位又被别人占用,保安便安排他把车停在同华小区的绿化带上。第二天早上,马先生用车时发现,车表面四周围被人恶意严重划伤,马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。
法院判物管赔业主损失
之后,马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协商此事时,负责人只同意赔偿当月的车辆管理费200元。马认为赔偿太少,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修复小车的经济损失2750元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,于是马先生一纸诉状,将物业管理公司告到法院。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法庭上辩称,双方之间只存在场地租赁合同关系,而非保管合同关系,故自己不需赔偿。
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每月交付200元的停车费,应视为双方达成保管车辆的合同,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法院作出判决,物业管理公司赔偿2250元给原告马先生。一审宣判后,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判决,上诉至佛山中级人民法院。经调解,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支付2000元赔偿款给马先生,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。
